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通知
國食藥監稽[2008]739號
2008年12月17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嚴厲打擊非藥品冒充藥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的所有產品(特別是非藥品類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的所有產品,都應當開具標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商、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無批準證明文件、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名以及廠址無中文標識的產品;不得經營與藥品包裝相似、與藥品同名或者名稱相仿、宣傳功能主治的非藥品類產品。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責任編輯:性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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